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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乘车是否会构成犯罪?

1999-09-0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我打工所在的城市刀具很便宜,因此我想乘探亲之际带些回乡下出售,以补贴路费等花销。但听别人说,有些刀具属于管制刀具,不允许携带进入铁路车站和乘坐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否则将会犯罪。还有一位打工的老乡弄了些雷管,也想乘探亲之际带回乡下用。请问,哪些刀具属于管制刀具?携带管制刀具、雷管进入铁路车站和乘座列车是否真的会构成犯罪?

读者:袁良袁良同志: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一般不包括水果刀和少数民族因风俗习惯佩带的刀具。总的来说,不属于应配备匕首等管制刀具的人员携带管制刀具进入铁路车站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携带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的,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如属情节严重,则会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30条规定,该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携带上列特定的物品进入铁路车站或者上列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可构成上述犯罪:1.携带炸药、雷管在车站或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若发生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处罚;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3.携带炸药1000克以上或者雷管50枚以上的;4.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在车站或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外,携带上列物品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虽已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能主动、全部交出的,也可不按犯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30条和《铁路法》第67条的规定,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站上车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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